新华网南京6月6日电(虞启忠)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庭建庭十年来审判工作情况。
2014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9年7月创建了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以江河湖海为脉络,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以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2023年以来,在坚持“9+1”机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增设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等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9+1”机制启动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案件受理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刑事案件收案数大幅下降,环境司法保护效能逐渐显现。
服务保障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
全省法院主动对接、深度融入绿色发展要求,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和“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大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审结公安部“长江禁渔2020”督办的“张某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惩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有效保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物种安全。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审结“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在追究32名行为人非法采矿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严厉打击涉长江非法排污行为,审结“陆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向长江倾倒危险废物2000余吨,法院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理念。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全省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通过司法指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探索涉环资案件企业合规改革,成功调解全国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使企业不仅按照整改清单要求纠正了违法行为,而且将调解后减少的行政处罚金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在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的同时,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优立光学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认定树脂镜片粉末不属于危险固废但应加强监管,既有效推进了丹阳眼镜行业环境监管治理工作,又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固废处置成本过高、处置能力有限等突出问题,为丹阳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探索“碳汇+司法”修复模式,妥善审理全省首例适用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针对案涉捕捞行为对海洋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认定,探索完善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依法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依法维护生物安全,审结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依法保护珍贵、濒危物种,李某非法捕捞致一条中华鲟死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成为《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发布后,首个产生重要影响的示范案例。南京环资法庭与红山动物园共同设立全国首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合力救助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贩运、收售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戴某走私象牙制品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约2347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有力践行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
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污染治理、文物保护等民生关切的环资案件,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度,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加大治污攻坚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支持江苏省委、省政府“263”专项整治行动,助力“重化围江”“散乱污危”化工污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着力破解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审结全国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妥善审理“邻避”案件,在“光大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许可案”中,用科学数据说明企业的合规性,并判令企业全面实时公开生产排放信息,通过保障周边居民、企业、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打消公众对污染风险的顾虑。
加强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以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为着力点,严厉打击损毁文物,破坏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家园。审结“李某宗等人盗掘汉代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宗等3名被告人多次在夜间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大运河沿岸汉代古墓葬行为,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3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运河文化遗存的司法保护力度。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持续推进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体系化,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协同联动保护大格局,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各类生态环境权益,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贡献江苏智慧。
【责任编辑:王振华】